出賣人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標的物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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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賣人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標的物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出賣人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標的物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是哪裏?

(一)合同中約定了交付地點

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及買賣合同條款的基本要求,通常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自由約定標的物的交付地點,可以約定出賣人的所在地,買受人的所在地或者第三人的所在地作為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在約定地點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

(二)合同中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

1.按照有關規定首先由當事人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中未約定交付地點與前述未約定交付時間及未約定標的物質量標準相同,通過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可以明確標的物的交付地點的,應當以此確定標的物的交付地點。如通過對合同條款的解釋也不能確定交付地點的,還可以通過交易習慣確定交付地點。

2.依貨交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確定交付地點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送交給買受人。對買賣合同而言,標的物的交付一般都會涉及到運輸問題,換句話説,除了極特殊的情形外,標的物都是需要運輸的,只不過是由出賣人運輸還是買受人運輸,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運輸,還是由當事人委託專業的承運人運輸。

出賣人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標的物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根據其規定,出賣人應當約定標的物的,具體交付時間和地點。標的物存在毀損、滅失的風險時,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責任,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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