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順延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到期後順延條款是否有效?
一般是沒有什麼法律效益的;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期滿自動順延的約定條款,免除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其次,如果勞動合同中公司與員工約定的“自動順延”有效,那法律中“連續簽訂兩次合同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就無意義了。
此外,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涉嫌免除用人單位在原合同到期後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排除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此類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的幾種情形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的情形,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到期自動順延”,則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任意一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其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分別是這樣的: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自動順延”條款使得勞動合同的期限排除在勞動合同三種法定類型之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定的原則, “約定順延”的條款並沒有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動順延一般對於普通的勞動來説是沒有什麼意義的,而且自動順延對於勞動者的保障也是很不到位的,但是一般對於女性特別是在哺乳期的可以適用這一條款,所以,用什麼條款也是要針對於什麼人,這樣才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