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後違約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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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後違約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的約定,否則違約條款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但違約金條款並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
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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