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9.27K

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依據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1、法律適用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規定。

2、注意問題

隨着社會發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對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價值額較大,相關糾紛的處理具有自己的特色。將房屋買賣從原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單列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並且將其中涉及商品房買賣的合同糾紛都作為第四級案由。而伴隨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加大、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買賣也逐年增多,增加了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農村房屋買賣合糾紛同作為第四級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後,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而發生糾紛的,就不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案由。另,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屬於特殊的委託代理合同,此處已將其作為獨立的第四級案由,就不應適用一般的委託合同糾紛的案由。

二、根據《民法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該怎麼確定?

1、《民法典》之中並沒有對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作出規定,此類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之中有涉及。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處理辦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後,在特殊情況下合同效力糾紛是在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比如:原告的居住地和常住地不一致,向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提起訴訟,向被監禁的人訴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