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履行特殊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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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方式有以下類型:

關於合同履行特殊方式有哪些?

1、法定義務:是指法定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依據法律規定也應承擔的義務。

(1)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2)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3)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4)減損義務: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損失擴大,是指由於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5)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確立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守的義務。

2、正確履行: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1)履行主體正確(親自履行規則);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接受合同義務的履行不損害債務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作為合同履行的主體也是正確的。

(2)履行標的正確(實際履行原則);

(3)履行時間正確;

(4)履行地點正確;

(5)履行方式正確。

3、親自履行: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

(1)質量不時條款的履行;

(2)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

(3)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

(4)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

(5)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

(6)費用不明條款的履行;

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

6、價格變動的履行:是指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政府定價發生調整的,按照何種價格履行的問題。

7、不完全履行: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1)中止履行: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

(2)部份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8、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合同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中的具體運用)

合同履行需要按照具體的合同規定的方式履行,其中價格變動的履行是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屬於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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