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糾紛解除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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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定的條件可以解除,具體有以下情形

承攬合同糾紛解除可以嗎

(一)、承攬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

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例如,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承攬人違反義務顯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時,定做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則承攬合同因接觸而終止。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在合同成立生效後承攬工作完成前提出變更或者解除的請求。

2、應及時通知承攬人。定作人不對承攬人為變更、解除通知的,不能發生變更、解除的效力。

3、對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

(二)、承攬合同因當事人協議而終止

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在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承攬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終止。

(三)、承攬合同的法定終止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1、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並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終止合同時,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了部分工作,並且該部分工作對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繼承人有用,則定作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驗收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並支付相應的報酬。

3、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

民法典》第787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在簽訂成功以後是不能夠隨意解除合同的,必須是存在特定的條款下才能夠解除合同,比如説其中一方有嚴重違約的情況下導致合同不能夠履行的時候,那麼另外一方就有權利解除合同,不是説雙方產生了糾紛就能夠立刻解除合同,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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