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確認合同無效訴訟時效上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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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確認合同無效訴訟時效上有限制嗎?

民事確認合同無效訴訟時效上有限制嗎?

民事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理由是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應屬確認之訴,而不屬於訴訟時效的客體範圍。此外,無效合同的確認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提出,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

二、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原因是什麼?

(一)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應屬確認之訴,而不屬於訴訟時效的客體範圍。雖然《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的客體是民事權利,但這並不是説所有的權利都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民法傳統理論將民事權利按照其作用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而適用訴訟時效的權利應僅限於“請求權”。就支配權而言,它是權利人佔有和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利,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不會損害社會秩序和財產關係的流轉,因而不必適用訴訟時效;就抗辯權而言,抗辯權以請求權的存在為前提,只要請求權存在,抗辯權就不會消滅,因而也不適用訴訟時效;就形成權而言,權利人以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權利人可能會拖延行使權利而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為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民法規定形成權應適用除斥期間。由此可看出,訴訟時效的客體範圍應僅限於請求權,請求權的基本特徵是權利的實現需要相對人為一定的行為,否則權利將無法實現,而對於無效合同的確認來説,無論是司法機關依職權確認無效還是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都不符合請求權的這一基本特徵。所以,確認合同無效不屬於訴訟時效的客體範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無效合同的確認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提出,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合同歸於無效一般是因其違反了三個方面,即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只要這三個方面不發生變化,合同的無效屬性也就不會改變。如果合同無效的確認適用訴訟時效,那麼無效合同在經過一定的時間後將變為有效合同,這意味着法律容忍了這種違法行為,非法利益也將變為合法利益,這是為法律所不容的。

(三)對無效合同的確認適用訴訟時效,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權利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利,正所謂“權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護”。而無效合同,由於其違反了法律或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並確認無效,不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一項職能,也是評價和指引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要求,因此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最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並不會必然影響交易安全。持無效合同的確認應受訴訟時效限制觀點的學者認為,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將會使已形成的法律關係消滅,必然引起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因無效而被撤銷,從而使很多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財產流轉關係的穩定,不利於交易安全。然而,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對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後果作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後,合同雙方應分別返還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對於不能返還或返還成本過高的財產,應當折價補償。此外,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已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應按照《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判斷合同外第三人在接受財產時是否為善意,如果是善意,則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已經對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合同無效的確認並不會必然影響到交易的安全性,自然也就不需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綜上所述,無論是出於什麼角度,確認合同無效都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建立的目的,因此民事中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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