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不租了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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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內不租了算違約嗎?

合同期內不租了算違約嗎?

合同期內不租了不一定算違約,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解除的租賃合同,那麼承租人就沒有違約: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簽訂租房合同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1、要求房東出具房產證原件以及房東本人身份證,各複印一份,經核實無假後方可簽約。籤“租憑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具體地址,要求所填具體地址與房產證上保持一致。

2、在合同中寫清楚室內包含設施,包括房內傢俱家電等,如需裝修也應在合同中註明,避免以後退租時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明確寫出水電費、寬帶網費、物業費、有線電線閉路費等由哪方支付。

3、在寫明房屋租金條款後註上“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再收取以任何名義為由的任何附加費用”。另需注意的是,如房東委託他親戚或是朋友幫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可以的話,籤合同時需要房東親自來籤,若不然,要他的親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裏面具體寫明委託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還要寫上“本人特委託上列代理人替本人辦理相關租房事宜、簽署有關文件”。

4、若出租人並非房東,籤租賃合同必須注意,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房東認可,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如有附加條件如安全、環境因素等,與房東商議後,爭取寫入合同附加條件中,必須注意的是,訂金最好在簽好合同並寫上附加條件之後再支付。

雖然並不是所有的租賃合同之中都需要約定租賃期限,但是對於有約定的情形,在承租期間,不管是承租方、還是出租方都不得隨意的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解除請求,否則先提出的一方就有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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