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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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合同期內辭職一般是不算違約的,實踐中有一種情況可能導致違約,如果簽訂專業技能培訓協議,公司支付了高額的培訓費,規定服務期限,而服務期未滿離職的,這種情形構成違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只要通過以下兩種合法的程序,在合同期內辭職一般都不構成違約。

1、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用工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2、員工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就可以了。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值得注意的是,不經過法定程序離職離崗的,可能會構成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對於辭職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涉及到辭職行為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合同期內單方面提出辭職的,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追究法律責任的,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或者損失的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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