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違約責任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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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儲合同違約責任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倉儲合同違約責任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後,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並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並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5、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後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二、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4、儲存場所;

5、儲存期間;

6、倉儲費;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儲合同當中雙方當事人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得根據當時的情況進行分析,為了確保貨物的保管如同合同當中約定的那樣,本來雙方當事人就應該盡職盡責的完成應盡義務。比比如有些存貨人,在存貨時期到了之後也不及時提貨,這必然會造成一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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