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法條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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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過失責任法條有什麼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法條有什麼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

1、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依賴利益遭受損失。

依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後,另一方對此產生依賴,併為此發生了費用,但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合同中有締約過失的一方一般需要賠償合同相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對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負有辦理批准或者登記手續義務的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怠於辦理批准或者登記手續的,將導致合同不能生效,這屬於“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行為。

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的義務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無法律規定的,由當事人約定。法律對辦理合同批准或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人來承擔此項義務,而不能通過約定來變更辦理手續的義務人。如果約定的義務人與法律規定的義務人不一致,以法律規定為準。

在進行締約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個約定,雙方必須坦誠相待,不可以對其有所隱瞞。然後就是在出現違約的情況時,違約的一方是需要向另一方支付這個違約金的,所以這點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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