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7W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出現隱名購買的情況,這是指當事人委託另一人來簽訂購買合同,比如在買房、買車甚至是股份的購買中。很多時候因為價格上漲等原因,常會出現第三方選擇了違約,聲稱合同無效然後就直接選擇了違約。這時候,很多人關注的是合同到底是不是真正的無效。其實並不是這樣。

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受理人和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

      大部分情況下,受理人作為委託人許可的對象,是在委託人給予的權利內進行辦理,然後以自己的名義再簽訂合同。這時候簽訂的合同是認識到自己應該付的責任的,那麼此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不管是受理人還是委託人還是第三方,都應該履行合同的義務

      這時候不管哪一方違約,都是要承擔違約的責任並且賠償另一方的損失的。舉個例子,張三委託李四買房,李四隻要在授權的範圍內於王五簽訂了買房的合同,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三個人都需要履行合同的義務。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第三方是知道委託人和受理人之間的託付關係的,那麼此時受理人簽訂和合同是約束到在背後授權的委託人的。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李四主動説明原因,王五知道李四是受張三所託,那麼這份合同就可以同時約束張三和李四,張三和李四需要同時履行合同的義務。

      就算 合同沒有效力,那麼就要按照違約的過錯承擔責任

      在實際中,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合同的最終效力。所以,就算雙方是通過協商自願簽訂合同,也並不是絕對有效的,而且有些情況下只是暫時無效。我們還是從這個事例中來説明,如果王五所售的房子早就賣給了趙六,那麼趙六可以起訴,然後法院會認定王五和李四簽訂的合同沒有法律效應。

      在合同沒有效應時,已經可以不用履行合同了,同時合同中説明的違約責任也無效。這時有兩種辦法可以處理:

      1.在合同無效之後,因為該合同產生的利益關係都應該理清楚,將得到的金額退回,不能退回也應該進行等價賠償;

      2.如果一方有過錯,那麼就賠償另一方;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麼各自就要承擔自己的過錯。

      在生活中因為隱名購買,找他人代理而簽訂合同發生糾紛的情況十分常見。這時候如果合同有效,那麼違約一方就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如果情況複雜,難以判斷是否有效,最好是委託專業的律師進行辦理,尤其是涉及到的金額較大時,一定要尋求專業的幫助以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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