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撤銷權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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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中的撤銷權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的情況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上述第一、二兩種情況,系無訂立合同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第三種情形是違背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可行使撤銷權。第四種情形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合同法》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有4種,然而有些教科書和學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種情況作為撤銷權的行使,這是不完整的,導致審判實踐中,理解發生分歧,適用法律產生矛盾。

《合同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撤銷權的主體及行使條件分析來看,有其不同之處。

(1)行使主體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種情況;二是合同以外的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為上述第4種情況。

(2)實施撤銷權的主體,必須以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害或足以受損的權利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行使。

(3)從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二、合同撤銷權之比較

(一)申請撤銷權時限不同

前述第1、2種撤銷權,申請撤銷權時限為1個月,第3種、4種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限為1年,不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限為5年。

(二)申請主體不同

前述第1、2、3種撤銷權的主體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第4種撤銷權行使的主體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債權人)。

(三)申請撤銷機關不同

前述第1、2種情形,不需要通過法院或其他機構,直接以撤銷通知方式就產生撤銷權效力。

第3種情形,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撤銷,第4種情況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雙方在簽訂了合同後是不可以隨意解除或者更改合同的條款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還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涉及到一方存在違法的情況下,另一方顯然是可以合法的解除合同的,相關債權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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