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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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有什麼區別
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相似之處在於,在對方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履行自身義務;對方一旦履行,自身也立即履行義務。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性質不同。留置權屬於物權,以物的支配為內容,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的一種效力,只能對合同對方當事人行使,不能對抗第三人。
(2)標的物的範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同時履行抗辯權所能拒絕給付的種類則沒有限制。
(3)發生原因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是雙務合同的當然結果。
(4)所保護的債權不同。留置權所保護的債權,與留置的標的物具有同一法律關係即可,當然,企業之間留置的則無此限制;履行抗辯權所保護的債權,必須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且雙方當事人之間需有對價關係存在。
(5)消滅的原因不同。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要對方的債務不履行便不會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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