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羈押期間合同期滿可以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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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羈押期間合同期滿可以解除合同嗎?

職工羈押期間合同期滿可以解除合同嗎?

職工羈押期間合同期滿不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屬非剛性規定。當前勞動者處在弱勢地位情況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按照公平原則儘量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通知》

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屬非剛性規定。當前勞動者處在弱勢地位情況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按照公平、合理及“不對稱”原則儘量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如果員工被追求刑事責任,單位是可以辭退員工的,如果非刑事責任的話,但是不能以此辭退員工。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羈押期間的職員,並沒有被確認為已經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故此單位是不得隨意的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於其被羈押並不能正常上班,那麼可以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並且停止工資的發放,若是羈押職員被確定為犯罪主體的,那麼單位可以開除該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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