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期間可以強行解除合同嗎?
一、員工懷孕期間可以強行解除合同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女職工懷孕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相應的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勞動者哺乳期滿。下面由本站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相關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要是不存在以上情形單位不能與你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現在如果與單位協商不成,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可以要求單位:
1、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可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及社保等。
3、要是公司規定有年終獎,可以要求支付。
以上就是有關於員工懷孕期間可以強行解除合同以及和解除合同的相關知識。由上文可以看出在員工懷孕期間,公司是不可以解僱員工的。如果大家身邊有這樣的事希望大家能夠了解這方面的知識,從而個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