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收回原件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收回原件嗎?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解除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收回原件,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原件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保存所屬的一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解除的分類是什麼?
1、協議解除,即《合同法》第93條第1款的規定。
2、約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
3、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這五種法定解除權是我們應當重點掌握的內容。
第一,不可抗力。要求是發生了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雙方均得享有,但第二至第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權,僅由非違約方單方享有。
第二,預期違約(明示違約)。須滿足:不履行的是主要債務。必須明示,即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若以默示行為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徑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違約。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第四,遲延履行。因這種違約形態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可徑直解除合同。要求是遲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不能徑直解除合同。注意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但沒有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一定要預先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只有對方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還未履行的,才發生解除權。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勞動合同解除的話,那麼可能很多的勞動者由於不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想要了解一下是否需要將原來的勞動合同收回來,其實這個時候原來的勞動合同已經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了,所以也不需要收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