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社會發展迅速,伴隨而來的卻有各種社會問題,最密切相關的就是合同履行時,出現違約行為,當然在這時就會出現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這一問題。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叫法不一樣,有叫後履行抗辯權、也有叫順序履行抗辯權的,但這不影響對它的瞭解。

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一、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一單務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係。如果沒有對價關係,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

(二)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後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後順序。飛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後履行的一為當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三)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的前提下,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或“先付款,後交貨”,均有履行上的先後順序,若應當先履行義務而未履行,實為違約,則後履行當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四)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有什麼後果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產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後果,就是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可以對抗或者否定先履行一方當事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請求,從而擁有暫時中止履行債務的權利。當然,這種權利是有限的,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採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適當履行了自己的合同債務,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就應當立即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不能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為由繼續不履約,否則可能會出現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甚至構成違約。

三、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是否通知對方

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末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瞭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並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採取減損措施。對於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説,負有後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後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第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

從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知道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的意義性,一旦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其實就是違約以後的債務賠償問題,但是對於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而言,尤其是針對於合約而言,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的經濟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不過在合同中有一方未履行合約條款,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也是可以維護一部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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