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有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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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有哪些條款
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該有:
1、貨物的品名和種類;
2、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包裝;
貨物的包裝由存貨方負責。其標準,有國家的或專業的標準的,按國家和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議定。
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
4、進出庫存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5、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6、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帳號、時間;
貨物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的計費項目,應按倉儲保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存貨方一般應按月支付保管費用。
7、責任的劃分和違約處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貨物的保管期限,存貨方過期不取走貨物,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有的存儲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規定期限,雙方約定只要存貨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費用,即可繼續存放。
9、合同應訂明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對方作好相應的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八十一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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