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能否約定爭議處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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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能否約定爭議處理地

勞動合同中能否約定爭議處理地?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爭議的處理地。但是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以外的地點管轄是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的。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又規定了專屬管轄。主張勞動爭議可以約定管轄的人,可以認為勞動爭議也是合同糾紛之一種。即使雙方無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的關係同樣是勞動合同關係,其爭議也是勞動合同爭議。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衞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在合同中是可以約定勞動糾紛的爭議處理地的,但是如果約定的地點是在勞動單位地址或者合同履行地意外的,屬於無效。因為勞動合同的糾紛也是屬於合同糾紛的一種,合同糾紛處理的法院應該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當事人直接去起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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