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服務期條款應該怎樣進行約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職業培訓是提高勞動者素質的重要手段,很多企業都會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有的甚至是專項培訓,專項培訓是可以約定服務期的,那通常約定服務期條款應該怎樣進行約定?目前在企業訴員工的勞動爭議官司中,關於培訓費賠償的爭議佔的比重很高。勞動者是否要賠償單位培訓費?請看詳細內容。

約定服務期條款應該怎樣進行約定

一、約定服務期條款應該怎樣進行約定

所謂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這裏所稱的服務不同於一般的提供勞動的行為,而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根據約定享有特定權利義務的情況下,勞動者為特定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行為。

服務期條款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是用人單位在招收或使用勞動者的過程中,提供了特殊待遇後,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的一個附屬期限。在這個期限中,勞動者要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不得任意跳槽,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者是否要賠償單位培訓費

企業和員工往往在員工違約“跳槽”後,該怎樣依法承擔培訓費賠償的問題上,均存在着模糊認識。其實,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政策法規,只有以下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勞動者才需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1、用人單位給員工提供了除安全衞生教育、崗前或轉崗等義務性培訓以外的培訓;

2、用人單位必須有其為勞動者參加培訓出資的貨幣支付憑證;一般來説,這個憑證應當是具有培訓資格的培訓單位(或學校)出具的,而不是本單位自己開具的;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有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在服務期協議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協議時,請律師陪同簽訂或者請律師審查一下協議內容,避免發生服務期糾紛。至於約定服務期條款應該怎樣進行約定,上文也做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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