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XX公司因與張XX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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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甘肅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X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1982年2月28日生。
委託訴訟代理人:樑小龍,甘肅XX律師。
上訴人甘肅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定西市XX區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35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處理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定西市XX區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359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定西市XX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甘肅XX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8354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藍XX
審判員 李XX
審判員 XX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