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銀行籤合同後毀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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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銀行籤合同後毀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與銀行籤合同後毀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違約賠償的歸責原則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這兩種違約形態,體現的是嚴格責任歸責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符合合同法發展的趨勢。在嚴格責任原則下,除非存在免責事由,否則只要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即應承擔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多強調事實的違約行為,其免責事由的舉證一般較為困難。同時,我國合同法的一些違約制度規定對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也有體現。

嚴格責任原則有利於維護守約方的利益和合同的嚴肅性,也有利於加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契約意識和法律意識。

在合同違約責任問題上,實踐中究竟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需依合同性質和約定及違約事實來確定適用。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且誠信守約是法律的底線,如無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責條件或合同對方的原因,一旦發生失信不履約情況,違約人理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一點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理預見原則是確定損害賠償範圍的原則之一,其是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應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原則的主要理論依據即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只能承受訂立合同的意思範圍的約束,其責任的承擔同樣也不能超過意思範圍。如果違約造成的損失超出了當事人根據訂立合同時的情況與事實能夠作到的預見,讓其承擔違約損失就違背了意思自治原則。

合同違約了一般都是要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的金額最高是不可以超過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違約金過高了或者是過低了可以讓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一下。違約金有法定的支付時間,如果不想再有額外的支出費用要準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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