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和承諾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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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覆協商才得以達成。

合同要約和承諾的區別有哪些

(一)概念不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1)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四)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①要約人明確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總的來説,要約是表達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思,因此其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另外要注意的是,要約可以撤回和撤回,但承諾可以撤回,不能撤回。此外,取消承諾還需要滿足撤回承諾的通知應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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