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簽訂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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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用電合同簽訂原則是什麼?

供用電合同簽訂原則是什麼?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4、供用電合同屬於持續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採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二、什麼是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與用電人訂立的,由供電人供應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並支付電費的協議。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電”,  由於其具有客觀物質性並能為人們所使用,因而屬於民法上“物”的一種。供電人將自己所有的電力供應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係。

供用電合同是指供電方根據國家計劃、用電方需要和電力可供量,保質保量地向用電方輸送電力,用電方按電力統配部門下達的用電指標計劃用電,並按用電量交納電費的協議。供用電合同具有很強的計劃性。

供電方應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合同規定安全供電。因故限電,應事先通知用電方。如無正當理由限電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斷電應賠償用電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用電方要根據合同規定用電。因特殊情況需要超負荷用電或不能按規定時間用電時,應事先通知供方。如無正當理由超負荷用電或不按規定時間用電,應償付違約金。

三、供用電合同的主要條款

1、供用電合同雙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電力:亦稱電力負荷,即發電、輸變電,用電設備在單位時間內生產、變換和消費的電能,一般以"千瓦"表示。

3、電量:即表示耗用電力多少的計算單位,一般以"千瓦小時"表示,也可以"度"表示。

4、供電質量:即頻率質量,電壓質量和供電可靠性,國家對供電質量有專門規定:

(1)頻率質量:以允許波動的偏差衡量,允許的偏差值是: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為±0.2赫;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為±0.5赫;

(2)電壓質量:以電力部門供到用户受電端的電壓變動幅度來衡量,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為額定電壓的±0.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户,為額定電壓的±7%。

(3)供電可靠性:以對用户每年停電的時間或次數來衡量。

5、供電時間:即用户從某時至某時可以用電,在用電高峯時,更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電時間用電。

6、電費:即用户按用電數量支付給供電局的相應的費用,供用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嚴格遵守國家的電價制度,不自擅自提高或降低電價。

7、違約責任:即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違約方應承擔的責任。

8、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即供用電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自行協商成時,可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供電局需要簽訂供電合同之後,才能按照規定向一定範圍的用户供電,由此可以收取一定的資金。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合同的簽署,都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則的,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只要是由人舉報,並且能被查明屬實,那麼就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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