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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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是指雙方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約定,在通常情況下,雙方想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協商約定解除,雙方當事人也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解除。總而言之,隨時有權利解除保險合同主體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呢?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幫助到您。

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誰

《保險法》中第15條規定:

有其他的規定要求或對相關保險的合同有其他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後,投保當事人可對保險合同解除。

依據上述相關條款約定,除有其他的法律條款規定,要麼就是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投保當事人可以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除的權利。

這種權利是法律賦予給投保人的一項權利,與其他民事合同不一樣的。

《保險法》之所以有此種規定,其道理是:

1.保險合同其實是一種保障性的合同,如果雙方共同簽定了保險合同,雙方的保險利益是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權利而孕育而生,投保當事人有權力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任意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

2.投保當事人可選保險或不保險、可選現在保險而到時不保險,或自行選擇保險人。多數國家保險立法內容,大部分均賦予了投保當事人任意解除權力。我們國家也是同樣的方式。

3.這裏需要明確指出的是,除了《保險法》中第35條規定除外,其中還同意保險當事人通過合同的約定來要求投保人對其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但目前從立法精神來看,保險當事人除了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限制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以外,通常情況下不應通過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來限制投保當事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因此,要求保險當事人在開發保險新的險種、起草以及報批(備)保險條款時需給予嚴格注意。

對於保險合同的關係解除,一般指在保險合同關係的有效的時間內,保險合同當事人按照要求,可以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行為。對於其合同的解除,由有權利解除的一方向對方作出明確要求,使已經成立的合同得到解除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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