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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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有哪些?

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不同的,我們可以進行私下協商解決,也可以讓法院介入來解決。其中法院介入解決又可以分為民事調解和民事判決。那麼,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在哪裏呢?本站就先為您介紹下什麼是調解書和判決書,把它們瞭解了,您就知道他們的區別了。

一、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的條件不同。

2、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着重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民事判決書主要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國家審判的權力。

3、反映的內容及其文書格式不同。民事調解書的格式較為簡單。內容扼要。民事判決書的格式較為複雜、且內容詳實。

二、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種之一。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經過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記載該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1、標題和編號,標題寫明“調解書”,並在其右下方寫明文書的編號。

2、申請人欄內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3、在被申請人欄內,寫明被申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二)正文,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和發生的爭議事項,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仲裁或調解要求。

2、仲裁員的選定及其工作情況和結果即“XX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本案,組成以XXX為首席仲裁員,XXX和XXX為仲裁員的仲裁庭,(或組成以XXX為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庭)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3、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

4、調解費金額的分擔。

(三)尾部,依次寫明:

1、調解書份數及分持情況;

2、仲裁員、祕書籤名,仲裁委員會蓋章;

3、製作調解書的日期和地點。

三、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的製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範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特點。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標題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二)編號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三)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1、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託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2、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四)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應表述為:“……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判決書的製作,在實質上應當具備邏輯性和公正性的特點。

民事判決書有: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類型,如何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

1、一審判決書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後,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2、二審判決書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3、再審判決書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通過上面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調解書是依據雙方自願進行的糾紛解決,判決書則是通過人民法院主持裁決來進行糾紛解決。而且它們的屬性是不同的。調解書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雙方當事人自行願意達成的協議確認;而判決書則是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如果您對於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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