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書和調解書的效力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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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決書和調解書的效力區別是什麼?

裁決書和調解書的效力區別是什麼?

1、二者出現的程序不同。仲裁調解書是在仲裁活動的調解程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決書則是在裁決階段後製作出來的。

2、製作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所依據的原則不同。

3、二者所反映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仲裁調解書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產生的法律結果。仲裁裁決書則不然。

4、兩者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兩者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法院調解書的效力和判決書一樣嗎

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決定的。訴訟上的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或者審判員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夠保障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於穩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或者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六個月後,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訴),當事人就調解解決了的糾紛,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調解協議是基於自願原則達成的,因此,對調解協議不得上訴。如果發現調解確有錯誤,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在調解書沒有依法被撤銷之前,雙方當事人都應自動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裁決和調解的程序一般都是需要在司法機關的有關程序和範圍之內來進行處理的,雙方可以根據實際的調解事項以及有關裁決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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