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和責任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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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和責任書的區別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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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的有以下區別: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
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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