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管轄權有爭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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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處罰管轄權有爭議怎麼辦

對行政處罰管轄權有爭議怎麼辦

對行政處罰管轄權有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1、特別管轄:

特別管轄是級別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一種例外。在行政實踐中,如我們嚴格遵循級別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原則確立行政管轄權,有時無法解決行政管轄權中所出現的特殊問題。於是,有必要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之外創設一種特別管轄權,以彌補行政管轄制度的缺陷。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行政主體系統中確定同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分工和權限。任何一個行政主體都有其的行政管轄區域,但是,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內,由於行政事務的繁雜而導致的分工,在行政主體之間因行政事務的管轄權會出現交叉、重疊。

3、行政管轄權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行政主體系統中確定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分工和權限。

在中國行政法學理論上,有學者從法理上將以下五個因素列為確定級別管轄權的標準:

(1)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

(2)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

(3)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

(4)標的物的價值;

(5)涉外因素。應當説,這幾個標準對確定級別管轄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但也存在着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理論欠缺正當性等方面的不足,如在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的標準中,它被解釋為“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較高,則由較高層次的行政主體來管轄;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較低,則由較低層次的行政主體管轄。”以這樣的表述作為確定級別管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仍有較大的理論探討空間。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有三個主要內容:一是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綜上所述,對於行政處罰的其管轄權的確定要看其違法行為是在什麼地方發生的,然後由該地點縣級以上的行政機關來管轄。但是當管轄權出現爭議時,需要上報給雙方的上一級機關,由上一級機關來決定案件由哪一個行政機關來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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