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管轄權有爭議的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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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處罰管轄權有爭議的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嗎?

對行政處罰管轄權有爭議的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嗎?

對行政處罰管轄權有爭議的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來進行實施。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如果有兩個或者多個部門對行政處罰管轄權產生了爭議的,需要第一時間向上級的行政部門進行申請,來確定最終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並作出相應合理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多個行政部門同時作出行政處罰,這是不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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