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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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裁決處理的是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政府採購活動爭議等方面。合同糾紛等一般民事爭議不屬於行政裁決的受理範圍。

例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包括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包括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此外,還有政府採購投訴處理、客運經營者發車時間安排糾紛裁定、水事糾紛裁決等。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什麼?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根據行政強制措施權限內容的不同,明確規定了4類行政強制措施,並設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三、行政裁決是由誰來作出?

行政裁決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不同於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間仲裁機構和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法院。比如,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由區(縣)或鎮人民政府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由市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政府採購投訴行政裁決則由財政部門作出,等等。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扣押公民名下的財物,凍結其銀行的存款或匯款,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以及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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