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給付和行政轉移支付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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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給付和行政轉移支付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給付和行政轉移支付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轉移支付是指政府無償地支付給個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購買力的費用。它是一種收入再分配形式。政府的轉移支付大都帶有福利支出性質,如社會保險福利津貼、撫卹金、養老金、失業補助、救濟金以及各種補助費等;農產品價格補貼也是政府的轉移支付。由於政府的轉移支付等於把財政收入還給個人,故有的西方經濟學家稱其為負税收。  通常在經濟蕭條時,總收入下降,失業增加,政府撥付的社會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這樣通過增強購買力,提高社會總體需求,從而抑制或緩解蕭條。當經濟中出現過度需求時,政府可以通過減少轉移支付量,抑制總需求水平的升高。

行政給付一般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者賦予其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給付體現了國家對於社會特殊羣體、弱勢羣體的關心和幫助。行政給付的對象是具有特定情形的行政相對人;行政給付是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給付行為賦於給付對象一定的物質上的權益或與物質相關的權益,物質上的權益表現為給付相對人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實物;與物質有關的權益主要表現為讓相對人免費入學受教育、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等。行政給付的形式散見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之中。主要有以下四種:撫卹金、特定人員高退休金、社會救濟福利金、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資。行政給付也須按照一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二、行政給付的特徵:

(一)行政給付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條件

也就是説,行政相對人要獲得相關的物質幫助,必須事先向有權實施一定給付行為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即使是在自然災難等特殊條件之下的行政給付行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對人在領取救濟物資時辦理一定的手續,這些手續可以視為一種補辦的行政給付申請。

(二)行政給付是一種行政行為

行政給付的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行政給付的方式逐步趨向多樣化。在許多領域內,行政給付並不是由行政機關直接實施,而是由行政機關撥出專門的款項,支持某些社會福利組織或社會公益事業單位來實施。只要這種給付行為有特定的法律依據,它就仍然屬於一種行政行為。

(三)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賦予行政相對人以一定的物質幫助權益

我國行政法學界通説認為,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行政機關給與行政相對人一定的物質利益,這種物質利益表現為一定的金錢、物品等實物。實際上,行政給付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它的內容主要是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物質幫助權益。至於行政主體所為的給與行政相對人一定事物的行為,只是對該行政給付行為的執行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四)行政給付的對象是處於某種特殊狀態之下的行政相對人

究竟何種特殊狀態之下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成為行政給付行為的對象,必須由規範性法律文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因為行政給付的基礎是國家的財税收入,國家機關的一切財政收支必須依法進行,而不得隨意支配。一般而言,行政給付的對象是因為某種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與對國家、社會曾經作出過特殊貢獻的公民,如災民、殘疾人、鰥寡孤獨的老人與兒童,軍人及其家屬、烈士家屬等。

我國的行政機關是我國的税收的機關,此時對於社會中需要用到金錢來建設或者是保證人民生活的時候,也是應當由行政機關來做出的,我們應當瞭解相關的行政給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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