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和行政制裁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責任和行政制裁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責任是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給於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制裁,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行政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措施。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
二、行政責任的懲罰形式
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有:
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行政責任按承擔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人承擔的行政責任。
(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
①通報批評;
②賠禮道歉,承認錯誤;
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④返還權益;
⑤恢復原狀;
⑥停止違法行為;
⑦履行職務;
⑧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⑨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⑩行政賠償等。
(2)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
①通報批評;
②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接受行政處分等。
(3)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
①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②接受行政處罰;
③履行法定義務;
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⑤賠償損失等。
此外,外國人及外國組織在我國境內活動時,屬於我國行政管理相對方,如違反了我國行政管理義務也要承擔行政責任。外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特殊方式還有限期離境、驅逐出境、禁止離境等。
行政責任的認定一般是由國家的行政機關根據相關法律依據來確定的,如公司的法人代表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法人代表違反了個人的行政責任,那麼就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行政法規來進行行政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