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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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指定管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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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行政處罰,請問下行政處罰法的管轄詳情

根據相關法律, 對於行政處罰法的管轄的具體情況如下  行政處罰法管轄權是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實施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進行劃分,明確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決行政處罰主體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主要依據。明確規定行政處罰主體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防止處罰主體越權處罰或者重複處罰,同時也可以對哪些有管轄權而不認真行使職責的處罰主體進行約束。使行政機關和其他委託或者授的組織能夠盡職盡責任行使權力,使行政違法行為能夠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從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僉權益。管轄問題是規範行政處罰的重要原則之一,它是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和基礎,只有明確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管轄權,才能有效地對行政違法行為給以制裁,同時有利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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