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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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我國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和民法、刑法在某種程度上是沒有什麼大的差別的,對於我國境內的公民、公司或者是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都可以適用於行政處罰的。由此可見,只要是違反行政管理的就都可以用行政處罰進行強制性的規範的,下面我們來更加詳細的瞭解一下這個問題。

在我國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什麼

一、在我國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什麼?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法》第三章對行政處罰的主體進行了規制,行政處罰主體包括三類:

1、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屬於這類;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第八條規定,工商所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主體;

3、機關依法委託的符合條件的組織,目前大多數工商機關沒有將行政管理事務委託其他組織辦理。

對縣級工商機關而言,其下設直屬機構如公平交易分局、登記註冊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或某某隊、某某中心以及其內設機構,不具有上述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作為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另外,代表工商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公務人員,必須是合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公務員。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説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其實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也是專門的針對行政處罰的對象的,我國行政處罰的對象不只針對公民,公司和其他組織也要服從於我國的行政處罰的。而有權利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一般就是行政單位,和其他行政單位依法授權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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