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適用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適用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二、行政處罰管轄地怎麼確定?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三、哪些情況下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針對公民的普通違法行為,構不成犯罪的,會由行政機構處罰,做出行政處罰之前,主體及客體等必須符合基本要求。被處罰的當事人有完全民事能力,觸犯的是法律法規而不是刑法。針對公民個人違法的,處罰手段主要是警告、罰款及行政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