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31條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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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31條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法31條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法31條規定是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所適用的原則是:處罰法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救濟原則;處罰追究實效原則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具體內容規定是什麼?

(一)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另外,還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

行政處罰的適用

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於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行政處罰這個概念其實並不是特別的陌生,因為比如平時在道路上行走的時候,可能會發生一些交通事故,就是由於違反了交通規則所導致的,違反交通規則,都必須要受到我們國家的行政處罰,包括行政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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