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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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有哪幾種??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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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哪幾種

1. 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執法人員首先填寫《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立案呈批表》,法制機構填寫《立案登記表》。

2. 調查取證:由執法人員現場製作《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及其它相關證據。

3. 調查報告:執法人員應在7日內調查終結,並向法制機構提交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

4. 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並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5. 事先告知:決定處罰的,由執法人員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在7日內送達;屬於聽證的案件同時下達聽證告知書。

6.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7日後,當事人無異議或不成立,由法制機構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本部門法定代表人簽發後到本部門財務領取罰沒票據交執法人員送達。

7. 執行:被處罰人應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或者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8. 強制執行對於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哪幾種可以參考參考《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90日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門法制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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