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監局行政處罰公示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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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中部分商家會進行非法營銷,非法營銷的商家最終都會被質監局或者工商局查處。質監局主要是對商品的質量進行監察,如果被查到非法營銷質監局會對相關商家進行行政處罰,那麼質監局行政處罰公示的程序是什麼呢?一般是先抽樣調查再進行公示,下面本站網帶你瞭解具體程序。

質監局行政處罰公示的程序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檢驗、檢測、檢定、鑑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立案案件應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按照本規定程序辦理,直至結案。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

3、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收集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以及檢驗、檢測、檢定或者鑑定結果等,經查證屬實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4、現場檢查由案件承辦人員進行,可以邀請法定檢驗、檢測、檢定、鑑定機構的人員或者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檢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檢查的進行,承辦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載明情況。

現場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並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5、案件承辦人員對當事人或者有關證明人的詢問調查應當個別進行。詢問前應當收集、核對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並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詢問調查應當製作筆錄,經被詢問人確認無誤後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更正或者補充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以簽名、蓋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確認。

6、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明材料作為證據。收集原始證明材料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等,並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

收集、提取的證據應當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由案件承辦人員、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

7、案件承辦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證明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明材料。根據需要可以採取錄音、錄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證據。

8、案件調查中發現的涉嫌假冒產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業進行鑑別。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證後,可以將企業出具的鑑別證明材料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出具證明材料的企業對其證明內容負責,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所抽樣品需要檢驗、檢測、檢定或者鑑定的,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定或者鑑定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章對複檢有規定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複檢權利。

10、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採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

11、對於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二、行政處罰的相關期限

1、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7日內按照本規定第七章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範沒有規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有必要超過30日的,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

3、因案件管轄或者其他依法需要報請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的案件,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上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4、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5、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檢驗、檢測、檢定或者鑑定以及發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綜上所述,質監局在收到檢舉或者舉報的時候會對當時商家進行抽樣調查,調查人員和相關期限都是有明確要求的規定的,在做出正確的調查後決定是否進行行政處罰並進行質監局行政處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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