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行政處罰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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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行政處罰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中國擁有的廣闊海洋領域也使得漁業開始在近年來逐漸發展昌盛,漁業作為經濟領域中的一種行業也受到行政機關的監管,對於漁業中出現的各種違反行政法規的現象也會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處罰,下面一起看看漁業行政處罰的立案程序有哪些呢?

一、漁業行政處罰的立案程序

(一)管轄

——指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受理權限的分工

1.依法管轄本監督管理範圍內的漁業行政處罰案件;

2.發生在共管區、疊區的,管轄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水域適用誰查獲,水處理的原則;

3.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由上一級漁政機構決定;

4.上級主管部門授權,委託監管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

5.對違反漁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及拒絕阻礙漁業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6.對不屬於本漁政監管區的案件,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移送是案件應當從查獲之日起30天內完成,並通知當事人。

(二)檢查與取證:

檢查至少要由兩名執法人員共同進行,且必須着裝整齊,佩戴標誌,出示執法證件。

取證:書證、證物、視聽等。

1.書證:以文字或符號所表述內容的證據,如各種證件、單據、合同書、《航海日誌》等。

2.證物:漁獲、收購的漁貨、漁具、工具、炸藥等。

3.視聽材料:錄像帶、影碟、磁盤、錄音帶等。

4.證人證言:目擊者、知情人的陳述或書面材料,要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5.當事人陳述:過程的陳述、承認或辯解,要如實記錄或筆錄後,當事人核實,簽名方有效。

6.鑑定結論:醫學結論(人傷)、文書鑑定(筆跡)、會計鑑定和科學鑑定(水質化驗、魚檢)要加蓋公章。

7.勘驗筆錄:在現場對有關案件的物品等進行檢驗、測量、拍照、繪圖時所做的記錄,當事人應在場,有條件應邀請公證人,最後要蓋章按手印。

8.現場筆錄:在現場對案件有關事項所作的記錄,當事人在場核實後蓋章或按手印,不願者可註明,在場檢查兩名執法人員簽名,並要記錄時間。

(三)處理與執行:處理

——執法機構或人員根據當事人違規事實與情節,適用漁業法律法規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全過程。執行——執法機構或人員將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並要求當事人付諸實施的活動。

㈠實施處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明確違法人:漁船的所有人、經營管理人以及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正確認定違法行為人。

2.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3.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才能實施。

4.屬於主管機構的管轄權限。

㈡實施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實施處罰的主體合法。即必須是依法建立的並且有漁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一般指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縣所屬的漁政部門。

2.處罰必須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罰則之一,而且必須在罰則規定的自由裁量範圍內。

3.處罰必須按照處罰程序依次進行。

4.實施處罰必須遵守一事不能再罰的原則,但重犯再犯應加重處罰。

㈢漁業處罰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適用於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現場可以做出處理決定的違法案件

1.要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和製作現場筆錄。

2.辦案人員根據以上違法事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確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要製作《漁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3.向當事人當場送交處罰決定書,並由當事人簽收,同時應告知他們在受處罰時有何種權利,不服可行使行政複議或訴訟。

4.執行處罰決定必須做好以下事項:

①處以罰款、資源損失賠償費和沒收違法所得錢財的,應開收據加蓋公章,嚴禁打白條或不打條。

②沒收漁獲應在處罰決定書中著明數量,沒收出售後,把出售單據附在處罰書上,售款罰款沒收款一同上繳同級財政。

③沒收漁具亦要在決定書上註明,處理沒收的漁具要經執法機構主要領導人批准。

④扣押漁具和捕撈證時,要開具“憑證”,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蓋章,扣押期限為30d,逾期當事人不來接受處理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可將漁具變價處理,

抵繳罰款;扣押的捕撈證交由發證機關予以吊銷。

⑤扣押漁船在港期間的看管、停泊費用均由當事人承擔,若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可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申請法院處理。

5、登記結案歸檔

現場筆錄、證據材料、處罰書、罰款沒收款的單據等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並備目錄,保存期1—3年,過期的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後兩人監督銷燬,目錄由負責人和承辦人簽字後存檔。

希望對從事漁業的朋友們有所幫助。漁業市場秩序的規範除了行規以外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我國行政法規對經濟領域的規定,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漁業規定除了會受到懲罰以外還會擾亂整個漁業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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