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含義是什麼 - 有啥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行政仲裁含義是什麼,有啥規定?

行政仲裁含義是什麼,有啥規定?

行政仲裁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規定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事項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義務人不服行政機關的仲裁或處理決定,為阻止仲裁書或處理決定生效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例。但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此類案件在審理中會遇到一系列司法實踐與法學理論、法規規範的衝突,並會造成原、被告訴訟地位的錯位。

二、行政追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有什麼?

1、行政賠償性質上是一種救濟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得到彌補;行政追償的主要目的是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或者它們所屬的行政人員通過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方式予以懲戒,而不是試圖通過行政追償來彌補國家行政賠償費用的損失。

2、行政賠償的對象是受以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行政追償的對象則是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行政工作人員。

3、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以及國家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超出法定範圍和標準給付賠償。

行政賠償是一種救濟性質的手段,而行政追償是一種懲戒行為的手段。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存在故意行為,導致損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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