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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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吉林省畜牧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增強畜牧業行政執法透明度,保證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全省畜牧獸醫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全省各級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機構(含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下同)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機構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對違法行為合理適用處罰幅度、處罰種類的權限。

第四條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對情節顯著輕微、無危害後果並能及時糾正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第五條 實施自由裁量權要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判斷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六條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綜合裁量原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可以並處的,對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適用單處,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適用並處。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七條 同一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位階高的法律規範;

(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屬於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新的規定優先適用。

同一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不同法律規範規定的處罰種類不同,可以根據情況遵循法律適用原則選擇與違法行為主要特徵相對應的法律規範定性處罰;也可以同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給予處罰,但不得重複適用處罰種類。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主動終止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所得較少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各個檔次處罰範圍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少的罰款數額。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範圍以下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少的罰款數額。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危害畜產品質量安全、動物衞生安全和草原生態安全的;

(二)違法行為被處罰後再次發生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或同一當事人被處罰兩次以上,或者經教育後仍不改正,頂風作案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脅方式抗拒、阻擾執法的;

(五)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六)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 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七)國家機關通過新聞媒體、發佈公告等方式專門禁止或告誡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各個檔次處罰範圍內,對違法行為適用較為嚴厲的處罰種類和接近上限的罰款數額。

第十條 下列情況可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社會危害後果顯著輕微的;

(二)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在,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實施違法行為,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再予以處罰的;

(四)其它法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不予處罰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對不具有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情形的違法當事人,應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對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辦理(登記)沒有明確規定期限的,實施中應確定合理的具體期限,一般為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內作出行政處罰的,應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明確表述選擇確定處罰幅度的酌定情節。

第十四條 省、市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機構在案件評查和執法檢查中,應對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對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應依法移送,不得以罰代刑。

第十六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機構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採納,以及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在處罰決定中予以説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七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後,對照《吉林省畜牧獸醫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並對所建議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説明,由本部門法制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後,報主管負責人審批。重大違法案件,應當由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説明材料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和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複議機關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引起當事人投訴,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所以雖然吉林省畜牧局他的行政處罰是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但是這個自由裁量權,他也只能夠規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如果是超過了這個自由裁量的範圍,那就算作出了裁量和處罰,最終也有可能是不合法律規定的,也有可能是會被視為無效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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