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司隨意罰款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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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公司隨意罰款違法嗎?

對於公司隨意罰款違法嗎?

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但是企業可根據內部實行的規章制度降低員工的工資待遇。律師建議,企業可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員工違紀的具體行為,如幾次曠工、遲到或因過失造成企業損失達多少數額等即視為違反企業勞動紀律;此外還須明確降低工資的數額,如員工違紀不同程度業相應將減少多少績效獎金數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該條例第11條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該條例第12條還規定,對於職工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這就是説,對於職工的罰款應當是一次性的而不應當是連續性的。

該條例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該條例第19條規定:“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該條例第20條規定,職工受到經濟處罰:“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 從以上這些規定來看,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對職工行使罰款權(經濟處罰權)時,在罰款適用的情形和範圍上、罰款適用的次數、罰款額的幅度上以及罰款的處罰程序上,都有了比較具體的法規依據。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企業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依據,認為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其實,《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僅僅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能推廣至其他性質企業,而且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廢止。

依照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企業能否對員工進行罰款是沒有依據的,能否設置罰款只能通過法理來進行分析解釋。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對員工進行隨意的罰款這本就是屬於違反了勞動法,而且這種行為也會造成員工的利益受損;對於企業一般是沒有罰款權的,所以,作為用人單位在進行罰款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不然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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