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部隨意罰款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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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隨意罰款違法嗎
1982年,基於計劃經濟體制,國務院頒佈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賦予用人單位對員工曠工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力,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用人單位決定,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現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國務院廢除,勞動法對於罰款已無明確規定。實踐中,用人單位多將罰款規定在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作為勞動者應遵守的勞動紀律。如果勞動者工作失誤,被認定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的罰款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罰款。
羅浩律師建議: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勞動者起碼的職業素養,如勞動者做錯事被罰款,罰款數額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則用人單位的罰款將不會得到仲裁或司法機關認可。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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