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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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衞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衞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十三)使用假學歷騙取考試得來的醫師證的。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行政處罰是根據我國的執業醫師法,是因為取得醫師證書的時候的手段是不正當的,那發證部門就可以對證書進行吊銷。其實情節嚴重的時候,不僅要吊銷醫師資格證書的,以不正當啟頓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排除當事人的技術操作根本就不符合國家規定,那很有可能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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