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指定管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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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指定管轄範圍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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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管轄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的管轄主要分為以下幾種:一、職能管轄是指根據行政機關的職能確定其管轄範圍;二、級別管轄是指根據行政機關的級別確定其管轄範圍;三、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行政機關的管理區域確定其管轄範圍;四、指定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管轄糾紛,或有權管轄的行政機關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而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確定由誰管轄;五、轉移管轄權是指經上級行政機關決定或同意,將下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交給上級行政機關或將上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轉交給下級行政機關。以上便是行政處罰的管轄包括哪些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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