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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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時效是什麼意思?

行政處罰時效是什麼意思?

行政處罰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處罰責任的有效期限,按其所適用的階段不同,行政處罰時效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種是追訴時效。

即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者追究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逾期則不能對違法行為者施以行政處罰。這種制度主要在於促使行政機關提高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這種時效制度。

第二種是執行時效。

即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逾一定期限仍未執行的,免於執行。

第三種是救濟時效。

即受處罰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或主張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否則即喪失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的不利法律後果。

二、《行政處罰法》對於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説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説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對於行政處罰時效的具體規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行政違法事實所認定的處罰結果是不同的,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的,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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