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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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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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是怎麼樣的,有什麼規定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其適用的範圍是最廣泛的,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以外,都應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程序和審查決定程序。
(1)立案調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開始階段,先立案後查處,應當是行政處罰程序的最初要求。調查則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目的在於獲得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
調查和取證是行政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取證和先行登記保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在必要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進行檢查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為取得證據而進行現場勘查勘驗的,也應當製作現場勘驗筆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執法人員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2)審查決定
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就所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並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採納。行政機關在查清事實,掌握確鑿證據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的行政處罰案件都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但是對於會給當事人造成極為重大損失的處罰案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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