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犯罪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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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犯罪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於犯罪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議申請:

(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刑事複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就本規定第六條第二至四項決定作出的刑事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核申請。

 申請刑事複議、複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1)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

(2)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4)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二、什麼案件可以行政複議?

公民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主要包括七類:

1、治安處罰,包括罰款、警告、拘留等;

2、消防處罰,包括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等;

3、交通管理處罰,包括罰款、拘留、吊銷駕照等,但對罰款沒有異議而只對罰分有異議的,由於罰分屬於一種管理措施,不是法律規定的申請行政複議範圍,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4、出入境管理方面,包括拘留、罰款、驅逐出境等;

5、户籍管理方面,包括對遷出遷入、公安機關出示證明等;

6、認為公安機關不履行職責,包括接警後沒有及時處理案件等;

7、認為公安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時侵犯了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

三、向哪個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規定辦理。

行政複議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公民對公安機關關於駁回避申請、沒收保證金等的行為不服時,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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